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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日报客户端 |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黄越
女儿因患病住院治疗一个月后死亡,未被认定为工伤,张女士将人保局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。近日,海淀法院经审理,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张女士诉称,2021年8月14日,自己的女儿刘某因患疾病住院接受治疗。9月27日,刘某因急性左心衰竭抢救无效死亡。张女士认为,公司在上报工伤认定时,不承认刘某的伤病死亡是工伤造成的,报送虚假材料,被告人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错误。
人保局代理人表示,刘某8月24日至9月26日处于休病假期间,已经脱离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前提认定条件,不能满足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相关规定的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规定,因此,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,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。
法院认为,根据人保局调查核实的情况,刘某于8月14日开始正式休病假,于9月25日到医院急诊楼住院就诊,后于9月27日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。根据上述调查情况,刘某系在休病假期间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,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因此,刘某不符合上述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。人保局对刘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,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法规正确,遂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全部诉请。
宣判后,张女士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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